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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什么情况下发函
一、函的概况
函是上下级之间、平行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时使用的公文。
二、函的适用范围及分类
(一).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商洽函)
(二)适用于同单位各部门之间工作联系(联系函)
(三)询问或答复问题(问答函)
三、函的特点
(一)适用范围广泛,使用灵活方便。
(二)主送机关只能有一个。
(三)单一性(一事一函)。
四、函写作的基本格式
(一)标题
由发文机关+主要内容+文种构成。
(二)正文
1、发函的缘由一般概括交代商洽、请求、询问或告知事项的目的、依据、背景、原因等;复函的缘由一般首先引述来函的日期、标题、发文字号等。
2、发函一般写清楚商洽、请求、询问或告知事项的主要内容,并向对方提出希望或要求。复函要有针对性地写答复事项,即针对发函所提出的商洽、请求、询问等问题作出具体明确的答复。
3、结束语
发函,按是否要回复的要求用不同的惯用语,如要对方回复,一般用“特此函询,请函复”、“即请函复”、“敬请大力支持为盼”;如无须对方回复,一般用“特此函达”、“特此函告”等。复函的结束语一般用“此复”、“特此函复”等。
五、范例:函的结构、内容和写法
(一)标题
发函用《关于XXXX的函》
复函用《关于XXXX的复函》
正式公函,应在标题下方标注发文字号。
(二)主送单位
发函可多头,复函主送来函单位。
(三)正文
1、开头—发函说明缘由、目的,商洽工作、情况交代清楚;
复函引述来函日期、发文号做起首语,表明收到函。
2、主体---发函写清商洽、询问、请求的事项,明确具体;
复函要针对来函事项逐一郑重作答,不能回避不答。
3、结尾---发函用“盼复”、“请回复”、“专此函达”
复函用“特此复函”、“此复”
(四)发文单位和日期
同公文,有的加盖公章,有的写明抄送单位。
六、函的写作的注意事项
(一)一函一事。
(二)注意行文简洁明确,用语把握分寸。
(三)以陈述为主,语言朴实,语气恳切,态度谦逊
(四)函具有实效性,处理函件要迅速、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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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函属于什么行为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俊)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其中明确,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需要、未按法定程序或工作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等;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案件上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等行为,均属违规。
记者了解到,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三个规定”为人民法院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司法、以案谋私、利益输送架设了全程留痕、依法追责的“隔离墙”和“高压线”。
法院以外领导干部以组织名义对案件处理提要求的,应如实记录
《意见》强调,进一步健全完善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让依规记录报告成为习惯,实现应记尽记、应报尽报,干预过问案件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接触交往行为得到严格规范。
《意见》明确了下列行为均属违规情形,应当予以记录报告: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需要、未按法定程序或工作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其请托人的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案件上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等行为。
哪些属于内外部人员过问的记录情形?《意见》明确,人民法院以外的领导干部以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及其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案件材料。
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非经法定程序(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上级法院履行对下监督指导职责,或者院庭长在本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范围内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案件,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办理,可以不录入记录报告平台。
严格执行任职回避规定,规范离任人员管理
《意见》强调,依托记录报告平台建立月报告制度,加强对本院及辖区法院落实月报告制度情况的分析研判,形成季度分析报告,及时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报告,同时抄送派驻纪检监察机关。
并且,完善常态化督促机制,严格执行任职回避规定,规范离任人员管理。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当事人、律师和社会各界监督。要强化审判组织监督,完善追责问责机制,进一步加大对违反“三个规定”线索复查和责任倒查的力度。
执行“三个规定”和回避制度等情况将被纳入内部巡视、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和专项检查范围。对“零记录”“零报告”“零查处”问题突出的单位和部门,要组织专项检查和重点督办,约谈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
新京报记者王俊
白爽校对李立军





